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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工商城信息公示管理制度

2024-12-02

第一章 信息公示

第一条  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信息支持和便利。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在公示页面及时更新。平台内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时,确保平台内经营者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至徐工商城,徐工商城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第二条  徐工商城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以下信息或链接标识:

1、营业执照及与经营许可有关的营业信息等;

2、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

第三条  徐工商城拟终止提供平台服务的,应至少提前三个月予以公示并通知平台内经营者和买家。

第四条  徐工商城需及时公示以下信息:

1、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规行为实施警告、屏蔽或者关店等措施;

2、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的知识产权侵害通知、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相关处理结果等。

第五条  组织网络集中促销的,需事先公示网络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规则以及对买家不利的限制条件等信息。

第六条  督促平台内经营者履行以下信息公示义务:

1、在店铺首页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应当在其店铺首页持续公示其属于依法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以及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2、平台内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信息,徐工商城根据商品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买家显示商品搜索结果。

第八条  督促平台内经营者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信息:

1、商品或者其包装上应注明采用的质量标准;

2、不得以虚拟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买家。

 

第三章 信息记录保存

第九条  对商家以及发布的商品进行检测监控,对发现商家及其销售的商品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需要采取下架或关店处理,同时记录保存相关的违规信息,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